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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5.09.07
为更好地服务全市见义勇为人员,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匡扶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依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等法规,现就做好全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
区市综治办会同区市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申请举荐个人或单位要填写《“××区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供证明材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依据:行为发生地街道(镇)、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二)核实评议。一是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及时提出拟确认意见。二是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举荐人补齐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并及时提出确认结果。三是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组织由有关机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作出拟确认意见。
拟确认的意见和拟确认的评审意见自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收到申请举荐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三)公示确认。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四)书面通知。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举荐人(单位)。对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书面通知应在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结果后五日内办理。
(五)异议审定。申请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市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调查评审。对重新作出的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仍有异议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不予受理。
二、认真做好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
凡属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受到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一)表彰奖励的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以政府或部门为主,对事迹突出、贡献大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有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组织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二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根据见义勇为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精神或者物质奖励。三是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抚恤优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亲属,保障其家庭成员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困难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优先照顾。
(二)表彰奖励的称号。对事迹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三人或三人以上为群体),由市综治委、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综治委推荐,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区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相应称号。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要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对推荐评选全省、全国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表彰奖励的时间。市级每年集中表彰奖励两次。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随时进行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典型较少的区市,可以发现一起确认一起、表彰一起,形成一定规模后再集中表彰。
(四)表彰奖励的实施。一是区市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经区市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确认,由区市综治委、见义勇为协会或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市级表彰奖励。推荐市级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需提报区市表彰奖励文件、《“××区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表》并填写《“青岛市见义勇为模范”奖励申报表》(附表二)或《“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奖励申报表》(附表三),由市综治委、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三是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需要由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报办理。
街道(镇)、人民团体或者群众自治组织等其他单位实施的表彰奖励,由表彰奖励单位按照规定自行实施即可,表彰奖励表格可参照附表二填写。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具体体现。要把表彰奖励作为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见义勇为的有效载体,作为加强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发现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见义勇为基层性工作。
(二)大力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通信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塑造见义勇为英雄形象,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参与社会治理和平安创建的积极性。
(三)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要全面贯彻《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见义勇为协会服务和表彰奖励职能,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及时的表彰奖励和各种服务。对见义勇为人员在医疗、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防止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现象发生。
(表格请到“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