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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制定捐赠协议
发布时间:2021.11.30
近日,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为规范捐赠行为,确保捐赠人(单位)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内容、权利、义务及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明确捐赠内容。捐赠方可以通过现金、转账汇款等方式将捐赠款项汇入基金会提供的银行账户。全部捐赠款项规定用于组织开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抚恤生活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发展见义勇为事业等活动。
明确捐赠权利。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款项使用管理情况,并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捐赠款项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并要求基金会给与相关协助;因基金会未按照捐赠方要求及其相关规定使用捐赠款项的,捐赠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向基金会追回全部捐赠款项,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捐款。基金会有权根据捐赠方要求及相关规定自由使用捐赠款项;若发现捐赠方捐赠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基金会有权拒绝接受。
明确捐赠义务。捐赠方应于3日内将捐赠款项支付到基金会指定账户;若捐赠方捐赠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基金会应在收到捐赠方捐赠款项后3日内向捐赠方出具捐赠票据,并按照《接受捐赠暂行办法》将捐赠者登记在册,颁发捐赠奖牌及证书,同时协助捐赠方办理相关税前扣除事宜;基金会应接受捐赠方对捐赠款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对于其查询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及时给与客观全面的说明;基金会应确保捐赠款项全额用于组织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救助抚恤、发展见义勇为事业等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项的用途。
明确捐赠要求。双方可达成其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捐赠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同捐赠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省民政厅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基金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后果自负;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为正本;协议自捐赠方签字或盖章、基金会盖章后生效。
协议还对双方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邮箱、签订日期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