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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3
(经2011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青岛市黄岛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在黄岛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区公安机关确认。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申报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所在地公安机关或镇(街道)民政部门收到见义勇为申报后,应当依照省《条例》和《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报区见义勇为协会领导机关进行审核,之后按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向申报人书面或口头说明理由。
第七条 区见义勇为协会认为批准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上级表彰、奖励标准的,自给予表彰、奖励之日起30日内报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八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按当时情况发生的危急程度及见义勇为者的贡献大小分别按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标准,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8000-10000元、5000-8000元、2000-5000元、500-2000元,并颁发证书、奖章;对2人及以上参与同一见义勇为事件的,根据个人的贡献大小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发给相应奖金。特殊情况的,视情研究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致伤、致残的视情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救助金,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因牺牲、致残等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且符合《青岛市黄岛区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项目、对象和标准的,也可向青岛市黄岛区慈善总会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黄岛区见义勇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