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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黄岛区见义勇为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青岛市黄岛区见义勇为协会是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地方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宣传先进事迹,提供资助救助,奖励勇为人员,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和谐社会构建。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岛市黄岛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委的领导。登记管理机关为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黄岛区政府机关办公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投入抢险救灾;
(二)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对受到本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和资助;
(四)宣传、表彰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资格、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会员资格。
凡在本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执行本会章程、决议的,捐款按《青岛市黄岛区见义勇为协会接受捐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要求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凡热爱、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公民,捐款按《办法》中的要求达到一定数额并自愿入会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按《见义勇为协会章程》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讨论研究本会有关事项;表彰奖励或走访慰问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时,可邀请参加相关活动;
(三)有权监督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有权阅读区综治委(办)的有关文件;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由50个以上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人员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参与基金使用审查审核监督;
(二)检查相关会议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基金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基金用途:
(一)奖励金;
(二)慰问金、抚恤金、救助金;
(三)宣传等其它相关活动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见义勇为协会网站,及时公布基金捐助和开支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各种事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领导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1年11月14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1994年9月下发的《胶南市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章程》(南综治[199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