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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见义勇为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3


      (2013年7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本协会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暂时不收取会费。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
      (三)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
      (四)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区综治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经区综治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本协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