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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青岛市市南区见义勇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属于社会服务类协会,属于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青岛市市南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先进事迹,提供资助援助,奖励见义勇为先进模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全力打造国际国内一流的宜业宜居幸福城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市南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区综治委)。
第五条 本协会的常设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2206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会同区综治委,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集体,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下为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或集体;
(三)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酌情增发抚恤、为伤残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资助;
(四)对受到表彰的、生活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集体及其家庭予以救济和提供资助;
(五)宣传、表彰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
(八)接受国内外对本协会的自愿捐助;
(九)管理和使用本会资金;
(十)接受区综治委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
(三)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
(四)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综治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修改章程;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协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区综治委、主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区综治委、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选举全部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综治委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主要享有以下权利: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理事应尽以下义务:参加理事会组织的相关重大活动;积极为见义勇为事业做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综治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区综治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履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拟订协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原始资金数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暂时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综治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慰问;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
(三)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近亲属的抚恤;
(四)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
(五)见义勇为协会日常工作经费;
(六)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综治委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综治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区综治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区综治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3年7月4日市南区民政局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