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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见义勇为协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3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青岛市市北区见义勇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办法。
      一、青岛市市北区见义勇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

      二、本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由本会筹委会提出候选名单,报市北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市北区民政局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三、选举方式为等额选举。
      四、拟选举理事19名。由参加会议的会员举手表决。选举须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参加、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拟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由参加会议的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结果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会员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在“同意”或“不同意”相应的栏内划“√”。在“不同意”栏内划“√”的,可以在“另提人选”栏内填写其他人选。
      七、选举之前,应说明与会有效代表人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不计票,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每位代表只能填写一张选票。与会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设监票人1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1名,负责选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计票结束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十、选票由本会统一印制,加盖“青岛市市北区见义勇为协会”公章。
      十一、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讨论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2013年 6月8 日青岛市市北区见义勇为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