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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公民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执行其职责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宣传、新闻、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二章 确 认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办公室组织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办公室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办公室可以依职权进行确认。
      第八条  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申报人、举荐人应当提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有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义务。
      第十条  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办公室收到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材料后,90日内调查核实,做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条件的,可以逐级向上级见义勇为协会理事会提请确认,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一般每年表彰一次,遇有影响大的见义勇为行为,经见义勇为协会办公室确认,理事会研究后,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被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各镇(街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获得基金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10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确保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慰问;
      (二)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三)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近亲属的抚恤;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
      (五)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
      (六)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抚恤、补助、救助,国家和本省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向见义勇为协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爱心账户”,见义勇为基金每年集中筹集一次,常年在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办公室设立基金募捐窗口及募捐电话(0532-88337786),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见义勇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必须实事求是。虚构见义勇为事实、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由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收缴见义勇为人员证书,责令其返还已经发放和支付的各项费用,停止其享受的各项照顾和优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保障措施,参照《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见义勇为人员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