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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英文名称:Justice and Courage Association of Pingdu City,缩写JCAP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地方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平度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平度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平度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平度市广州路16-1号,设在平度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依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开展工作;
(二)宣传本会宗旨,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和关心支持见义勇为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营造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社会法制与道德氛围;
(三)表彰奖励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或生活困难的伤残人员实施力所能及的公益性救助;
(四)对培育和资助我市见义勇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实施表彰奖励;
(五)依法募集、管理、使用好本会基金;
(六)积极开展与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联谊活动,促进我市见义勇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资格、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会员资格。凡在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执行本会章程、决议的,捐款按《平度市见义勇为协会接受捐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要求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凡热爱、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公民,捐款按《办法》中的要求达到一定数额并自愿入会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按见义勇为协会章程规定出席协会会议,讨论研究本会有关事项;表彰奖励或走访慰问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时,可邀请参加相关活动;
(三)有权监督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有权阅读市综治委(办)的有关文件;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人员审阅、签名。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参与基金使用审查监督;
(二)检查相关会议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基金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奖励、慰问;
(二)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三)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近亲属的抚恤;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
(五)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
(六)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抚恤、补助、救助,国家和本省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
(一)本会的基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五)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所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三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完结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机构变动、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3年10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