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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立制 规范管理 崂山区发展见义勇为事业 弘扬社会正能量

发布时间:2013.08.22

近年来,崂山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见义勇为工作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扎实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创新发展。《大众日报》、《青岛日报》、《齐鲁晚报》、青岛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推广,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一、注重三个环节,实现项目化推进

一是注重统一思想。区委、区政府对见义勇为工作高度重视,召开区委常委会进行研究部署,主要领导亲自协调重大事项,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给予全面支持。区综治委将见义勇为工作作为平安崂山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办法。公安、民政、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立足本职,协调配合,有力地推动了见义勇为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注重规范运行。区综治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申报、举荐和确认工作的通知》,从1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见义勇为行为,明确见义勇为申请、举荐和确认程序,明确见义勇为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统一规范政策依据和文书表格档案材料,并对近年来表彰命名的62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和电子台帐,实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三是注重加大投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自2013年起每年由区财政安排30万元作为见义勇为专项资助资金,用于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回访慰问、补助救助等工作,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由区财政予以补齐。今年以来,全区先后共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8人,发放奖金11400元。

二、建立三个平台,实现科学化运作

一是建立专门工作机构。为进一步夯实见义勇为工作基础,7月25日正式成立崂山区见义勇为协会。制订了《青岛市崂山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分13章48条详细规定了协会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条件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是建立评审确认机构。为促进见义勇为评审确认工作更加科学高效,建立了由区委分管领导任主任,法制、教体、民政、公安等18个区直部门、街道分管领导和来自驻区高校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全省首家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审,根据是否符合见义勇为条件作出拟确认与否的评审意见。

三是建立权益维护机构。为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区综治办、区司法局联合成立了全市首家见义勇为维护权益中心,制定了《崂山区见义勇为维权中心维权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诉讼需要维权法律服务的,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同时为有关见义勇为行为的诉讼进行代理、辩护,且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减免相关费用;并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

三、强化三个重点,实现制度化保障

 一是强化协会管理。指导推动区见义勇为协会制订了《崂山区见义勇为协会接受捐赠办法》以及《崂山区见义勇为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规定基金日常账目管理、募集渠道、收支审计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坚持制度管事、制度管人、制度管钱,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人员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投身见义勇为事业,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创新改进措施。

二是强化维权保障。区综治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分四大部分27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分工明确。在见义勇为人员享受除国家规定的优先优待政策之外,还建立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落实安全保护、医疗救治、困难帮扶和生活服务等各项创新优惠待遇,并对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见义勇为工作规定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工作动态》对我区的创新做法在全市予以推广。

三是强化舆论宣传。综治、宣传、普法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宣传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通过表彰会、先进事迹报告会等丰富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感人事迹,引导社会各界敬仰英雄、崇尚见义勇为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了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良好风气,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参与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编印了《大义崂山—崂山区见义勇为工作撷英》,在启迪大众、净化心灵、陶冶情操、树立风气等方面加以引领教化,为宣传崂山、建设崂山、发展崂山提供精神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