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区市工作
文章搜索

SEARCH

崂山区加大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力度

发布时间:2013.08.20

2013年8月20日,崂山区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共分四大部分27条涉及21个部门单位,从思想认识、责任分工、法律责任、工作保障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意见》明确,应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和跟踪服务工作。在见义勇为人员享受除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医疗救治、就业务工、教育入学以及住房保障等优先优待政策之外,崂山区综治部门会同区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

《意见》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一是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护理、交通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费医疗经费、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补助、见义勇为基金适当补助、民政部门救助等渠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二是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三是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致孤的其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按照规定由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生前扶养的直系亲属、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扶养的直系亲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四是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处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受理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确认见义勇为、鉴定行为人的劳动能力以及颁发证书、出具鉴定意见,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承担。

《意见》强调,违反见义勇为工作规定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是对于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不及时确认,或者对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举荐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是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是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间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见义勇为人员加付赔偿金。五是有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诬告见义勇为人员、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