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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见义勇为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3
(2013年7月25日青岛市崂山区见义勇为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管理,严肃财务纪律,更好地发挥基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崂山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制度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完善基金运作机制,确保青岛市崂山区见义勇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顺利开展。基金管理的范围是: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保值管理。
第二条 协会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在银行开户立帐,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财政资助;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助;
(四)慈善机构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协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见义勇为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募集依法进行,坚持自愿,以现金为主。
第五条 凡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均由协会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
第六条 协会组织募捐,要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见义勇为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区见义勇为协会经费的支出包括业务经费、公务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其它费用四项。
第八条 业务经费:
(一)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生活或医疗补助、助学金等费用;
(二)用于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制作见义勇为奖品和宣传品,以及开展有关见义勇为活动的宣传费用等;
(三)用于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的费用;
(四)用于全体理事会会议的费用或换届选举大会的费用;
(五)用于组织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外出参观、学习、休养等费用。
第九条 公务经费:
(一)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等工作会议的费用;
(二)日常必需的办公用品、电话费、交通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三)接待兄弟省、市、区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费用;基层见义勇为工作人员联系工作接待费;因见义勇为事宜来访群众的接待费;
(四)社团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审计费和培训费。
第十条 专职人员工资:
协会人员工资。包括聘用人员的合同工资、离退休人员的补助工资和必要的福利、保险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
专门用于见义勇为工作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审批
(一)每一笔款项的支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单项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由监事长审查,会长审批,报理事会备案;单项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区综治委批准同意,报会员大会备案。
(二)每年进行表彰奖励、走访慰问、救济抚恤或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由秘书长提出预算,理事会审批。
(三)办公经费、宣传经费及其他业务活动经费支出,每月初提出计划,由监事会审查合格后,报区综治委批准同意后,会长、秘书长及经办人员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管理
(一)确定本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各项款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严格审批手续。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指导和监事会的监督。
(三)本会办公经费、业务活动经费及宣传费用等从基金中列支。
(四)秘书长应定期向理事会和协会领导机关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五)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四章 保值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不得从事风险投资等可能造成基金贬值的行为。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使用监督
(一)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对见义勇为基金的募捐、管理、使用、安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通过简报、信息等载体,及时公布基金捐助和开支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每年上半年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上年度见义勇为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协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