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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6.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是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地方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宣传先进事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资助救助,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平安和谐社会构建。

第四条  本会接受莱西市委政法委的领导。登记管理机关为莱西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莱西市烟台路96号(原市财会学校三楼),邮政编码:266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投入抢险救灾;

(二)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对受到本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和资助;

(四)宣传、表彰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资格、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会员资格。

凡在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执行本会章程、决议的,捐款按《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接受捐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要求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申请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按《见义勇为协会章程》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讨论研究本会有关事项;表彰奖励或走访慰问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时,可邀请参加相关活动;

(三)有权监督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有权阅读市综治委(办)的有关文件;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由30个以上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人员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参与基金使用审查审核监督;

(二)检查相关会议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基金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基金用途:

(一)奖励金;

(二)慰问金、抚恤金、救助金;

(三)宣传等其它相关活动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见义勇为协会网站,及时公布基金捐助和开支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各种事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领导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3年8月20日莱西市民政局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