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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见义勇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5

经2013年8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为加强见义勇为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一)市政府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基金用途

(一)奖励金;

(二)慰问金、抚恤金、救助金;

(三)宣传等其它相关活动费用。

 第三条  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法进行,坚持自愿,以现金为主。

(二)凡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均由本会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

 第四条  基金使用审批

(一)每一笔款项的支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每年进行表彰奖励、走访慰问、救济抚恤或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由秘书长提出预算,理事会审批。

(三)宣传经费及其他业务活动经费支出,由监事会审查,理事会审批,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五条  基金使用管理

(一)确定本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会设有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全部基金由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管理本会基金账务。

(二)各项款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严格审批手续。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指导和监事会的监督。

(三)本会业务活动经费及宣传费用等从见义勇为基金利息中列支。

(四)秘书长应定期向理事会和协会领导机关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五)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六条  基金使用监督

(一)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的相关人员担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3名。其主要职责是对见义勇为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安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建立见义勇为协会网站,及时公布基金捐助和开支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每年上半年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上年度见义勇为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