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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篇信息
捐赠指南

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捐赠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我市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合法募集资金,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救助抚恤等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接受捐赠的范围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基金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来源。

(六)区市捐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方式方法

捐赠活动由市综治委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统一组织,区(市)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组织进行。捐赠坚持自愿原则,捐赠形式原则上以现金和基金利息为主。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款项存入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政府支行设立的专户(户名: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政府支行;账号:38020301040005934;联系电话:0532-85912167;联系人:张女士),由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捐赠票据。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直接捐赠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区市不再重复募捐。

三、接受捐赠的奖励办法

凡捐赠者均编号登记在册,颁发捐赠奖牌及证书,具体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对企业捐赠的奖励办法:

1、捐赠2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2、捐赠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3、捐赠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杰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二)对区市组织捐赠的奖励办法:

(1)组织捐赠20万元以下的区(市),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2)捐赠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区(市),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3)捐赠50万元以上的区(市),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杰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区(市)综治委将被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募捐工作“杰出组织奖”,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三)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青单位捐赠的奖励办法:

1、捐赠5万元以下的单位,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2、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3、捐赠组织动员工作周密细致,成效显著的单位,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募捐工作“优秀组织奖”,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四)对个人捐赠的奖励办法:

1、捐赠1万元以下的个人,授予“爱心永恒”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2、捐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个人,授予“爱心使者”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3、捐赠5万元以上的个人,授予“爱心慈善家”荣誉称号,并颁发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纪念奖牌及捐赠证书。

(五)其他奖励办法:

1、凡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企业、10万元以上的单位、5万元以上的个人,本基金会将组织接受捐赠和授牌仪式,并组织宣传。

2、对组织捐赠数额较大、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市,结合年度考核情况,优先推荐评选省、市平安建设先进区市;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优先向其主管部门或行业推荐评先树优、评选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对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优先推荐评选平安建设先进个人。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