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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胶州市见义勇为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胶州市见义勇为协会是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具有地方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宣传先进事迹,提供资助救助,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平安和谐社会构建。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委政法委的领导。登记管理机关为胶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胶州市市级机关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投入抢险救灾;
(二)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对受到本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和资助;
(四)宣传、表彰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和使用本会资金。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资格、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会员资格。凡在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执行本会章程、决议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凡热爱、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公民,捐款达到一定数额并自愿入会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按《见义勇为协会章程》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讨论研究本会有关事项;表彰奖励或走访慰问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时,可邀请参加相关活动;
(三)有权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由68个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会员组成(包括56个综治委成员单位和12个镇办)。
第十二条 本会机构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等。
第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参与资金使用审查审核监督;
(二)检查相关会议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一届任期五年。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资金用途:
(一)奖励资金;
(二)慰问资金、救助资金;
(三)宣传等其它相关活动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接收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因各种事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领导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3年8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2013年8月27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