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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救助抚恤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3

(经2013年8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为规范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加大救助抚恤力度,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及青岛市综治委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见义勇为申报表彰奖励
      1、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援救的合法行为。治安灾害是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
      2、城阳区仅对发生在城阳区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
      3、城阳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城阳区见义勇为协会是见义勇为确认机构。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4、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5、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作出初步认定;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作出初步认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确认。
      6、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等单项或者多项奖励。荣誉称号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批准授予。
     7、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原则上每年集中表彰奖励二至三次;对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或因见义勇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可随时进行表彰奖励。
      8、对见义勇为人员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9、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街道办事处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确认机关重新确认。
      二、适当提高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数额
      10、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可一次性奖励 5百元至5千元人民币。
见义勇为有功人员是指:
      (1)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的;
      (3)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
      (4)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排除治安灾害事故的。
      11、对见义勇为重大有功人员,可一次性奖励2千元至5千元人民币。
      见义勇为重大有功人员是指:
      (1)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
      (4)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排除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12、对见义勇为突出贡献人员,可一次性奖励5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
      见义勇为突出贡献人员是指:
      (1)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重、特大违法犯罪,贡献较大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贡献突出的;
      (3)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抓获重、特大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贡献较大的;
      (4)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重、特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贡献较大的;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一次救出两名以上受灾群众,排除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贡献突出的。
      13、对因见义勇为而严重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可一次性奖励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
      三、见义勇为救助抚恤
      14、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抚恤工作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治办)会同区见义勇为协会实施。
      15、区见义勇为救助抚恤资金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及区见义勇为协会的有关规定。使用的范围是:
      (1)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2)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亲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
      (3)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16、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经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综治办申请救助抚恤,申报人应当填写救助抚恤申报表。区综治办根据见义勇为人员情况组织救助抚恤工作,情况突出者及时上报市综治办。
区综治办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确认申报材料后,提出救助抚恤意见,会同区见义勇为协会发给救助抚恤资金。
      17、见义勇为救助抚恤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对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抚恤的比例为:
      (1)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工作的,其亲属丧失生活来源的,给予3万元以上抚恤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但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而无工作的,其亲属丧失生活来源的,给予1万元以上抚恤金;
      (3)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而无工作的,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5000元以上抚恤金;
      (4)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以上抚恤金。
      18、区综治办、区见义勇为协会每年定期对见义勇为人员生活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对已发放一次性救助抚恤金,但生活依然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酌情再次进行救助,抚恤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
      19、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救助抚恤资金的,由区综治办核实后,依法取消、追回其所获救助抚恤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20、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