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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青岛市城阳区见义勇为协会(英文译名:QINGDAO CHENGYANG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简称:QCFFJAC)。
第二条 本协会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活动地域范围是:青岛市城阳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正气,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本协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万元,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政法委员会。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1号区委综合楼402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表彰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中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上述行为中牺牲人员的亲属及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康复治疗给予抚恤和资助;
(三)组织开展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有关活动;
(四)维护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和使用本协会资金;
(六)开展有关的调查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参与见义勇为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目标;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不超过3名,未在协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协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协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协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协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协会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协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协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理事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协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基金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捐款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协会组织捐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协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表彰奖励、抚恤救助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亲属;
(二)为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其它有利于发展义勇为事业的活动经费;
(三)协会日常工作经费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四)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利于发展城阳区见义勇为事业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协会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协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协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协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协会有权依法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协会依法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协会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四)协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的监督。
(五)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协会必须设立专门帐户。
(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将剩余财产一次性用于公益目的;
(二)捐赠给予与本会性质相同的社团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3年8月15日城阳区民政局核准生效。